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劳社发〔2008〕2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30号)的规定和要求,经2008年1月9日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现就兵团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2007年12月31日前(以退休执行时间为准)退休的企业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下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普遍调整(以下简称普调)和特别调整(以下简称特调)的办法调整。

 

(一)普调标准:

 

1.凡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2.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加4元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特调对象和标准:

 

1. 退休前被聘用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高龄退休人员按年龄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不满80周岁者(1938年1月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退休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者(1928年1月1日以前出生),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今后退休人员中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即增加40元;对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即增加65元。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4.对于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除3、4项不得重复享受外,其余几项可同时享受。

 

5.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1147元的,可按1147元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等资金给予解决。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和关心。各师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2008年春节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拖欠。对调整政策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师于2008年2月2日前将调整情况及汇总表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一、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二、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摸底表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