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1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已下发。结合苏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应符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外地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
二、本通知下发前,大市行政区域内已从原统筹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人员,不需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从2006年7月1日按省规定执行。
附:《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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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