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扬劳社〔2006〕81号、扬财社〔2006〕3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精神,现就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月缴费基数为1746元),每年7月1日调整。

 

考虑到政策衔接,结合扬州实际,经研究,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48元)执行,以后每年逐步提高。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精神,落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补贴政策。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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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