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户口性质不限),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从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含家政服务人员、商业保险代理人、出租车司机、产品促销员、维修家用电器人员、房屋装璜人员、个体饮食服务人员等),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和管理

 

1、上述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下岗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有关缴费手续,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和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可参照我市各类企业职工的月平均缴费水平执行,2005年可在每月135元至675元之间,由个人选择一个标准,按年或按季缴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者,从缴费之月起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人手一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帐户对帐单由本人核对无误后,贴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4、上述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记载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5、参保人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暂停缴费,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仍不间断计息,流动到外地工作,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参保人员触犯刑律,服刑期间停止缴费并不得补缴,服刑期满后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7、上述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其以上,并在从业期间均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补缴和超龄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相同(含养老金正常调整)。经批准退休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