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

连劳社发〔2007〕232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部发[200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民工短期性、流动性大的特点,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各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民工(不分地域),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手续

 

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到用工单位所在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三、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

 

农民工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规定前,暂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其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四、缴费办法

 

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后,每月5日前到用工单位所在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20日前到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按日加收2‰滞纳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农民工,不再变更参保办法。各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只能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补缴。

 

五、个人帐户记载和对帐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8%按月记载,并按省规定的个人帐户利率计息。每年7月以后提供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农民工按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缴费年限和按农民工参保政策参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六、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继续务农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选择转移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至外地社保或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因失业等原因,暂时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有经济收入时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七、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付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参保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的余额发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发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八、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果国家和省出台农民工新的参保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九、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