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1号)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第31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下同)。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的办法和标准

 

依据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将建立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6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特调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止2007年6月30日,退休人员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对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对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4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30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军转干部政策

 

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五、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中解决,自治区将视各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8月底以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于2007年9月10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及汇总表上报自治区。

 

附件:

1、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一

2、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