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黄劳社险〔2008〕1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财务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08年9月30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

 

1、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家属工;

 

2、原离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

 

3、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

 

按照本人申请、自愿缴费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家属工及原离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参照《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规定,从1996年1月起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合计为35000元(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500元),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增一周岁递减缴费10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低于30000元。

 

2、原城市下放的城镇知识青年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险〔2007〕190号)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高缴费标准缴纳。

 

三、待遇标准

 

1、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家属工及原离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年龄年满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均按480.53元/月标准执行。

 

2、原城市下放的城镇知识青年的养老金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险〔2007〕190号)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5年缴费年限的待遇标准执行。

 

3、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补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再享受。

 

4、上述人员今后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时缴费年限均按15年计算。

 

四、办理程序

 

在规定的期限内,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应填写《黄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原城市下放的城镇知识青年还需提供下放证、户籍迁移证明等原始材料。

 

五、其它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上述人员参保工作,认真抓好政策宣传,使我市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随意突破政策。同时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材料。凡是违反规定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4、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