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通知

阜人社秘〔2024〕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现将《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下发各单位,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积极构建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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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机制。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阜阳市各仲裁委员会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阜阳市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照近年来人社部与最高院出台的各类意见、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与沟通交流,形成统一意见。

 

二、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阜阳市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探索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对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加强研讨交流,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案件办结后,人民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同步送达至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联合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的上位推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民法院要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的沟通协调,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确定1-2名较为固定的业务骨干作为裁审衔接工作联络人,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更换联络人时要做好工作的交接并及时通报双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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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建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通知.pdf
  2. 关于建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通知.docx

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