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2005年)

浙劳社老〔2005〕14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做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关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精神,现就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从事个体经营,是城镇残疾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形式。针对当前部分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力不足等实际困难,采取补贴措施,扶助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是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明确补贴范围和办理程序,落实补贴资金

 

(一)补助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持有残联颁布的《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年审为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4.本人已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办理补贴程序

 

1.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适当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到个人的办法。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册、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到所在县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汇总初审情况向社会公示5-7天后,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XXXX年度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由县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兑现。

 

3.县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办理完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事宜。

 

三、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和服务

 

实施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合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细化各个环节的衔接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残疾人缴费提供便利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政策宣传、补贴申请受理、参保组织实施等方面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参保工作,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要主动上门服务。

 

附件:XXXX年度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