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规范转移手续,方便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作如下规定:

 

参加我市市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到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以下简称“五县区”)流动就业的,以及“五县区”参保人员到市区流动就业的,从2006年6月1日起,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