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为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
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并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厅级(含教授)每人每月100元,处级(含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70元。
海南州(不含兴海县、同德县)、海北州(不含刚察县)、黄南州的同仁县和尖扎县、海西州东部地区(不含天峻县)的离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10元;玉树州、果洛州、海西州西部地区和天峻县、刚察县、兴海县、同德县、河南县、泽库县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
(二)离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可按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工资、医疗待遇的通知》(青组老〔2003〕4号)精神提高了待遇标准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管理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和《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填写《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
1、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