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

 

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 离休前具有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厅级每人每月18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元;离休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教授(含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75元,副教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15元。

 

(二)离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在海北、海南、黄南和海西东部地区离休的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5元;在玉树、果洛和海西西部地区以及天峻、刚察、兴海、同德、河南、泽库县离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50元。

 

(四)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工资、医疗待遇的通知》(青组老〔2003〕4号)精神提高了待遇标准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4年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2004年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