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通知(2004年)

青劳社厅发〔2004〕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了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标准

 

退休人员根据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按下列标准增加待遇:

 

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镇、冷湖镇、大柴旦镇、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扎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班玛县、久治县、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县、贵德县,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执行时间

 

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待遇;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增加待遇。

 

四、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

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

2、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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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说明

 

一、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提高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自1998年以来,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0年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分别于1999年、2002年分两次补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无拖欠;(3)自1999年以来四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2003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823元,比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高175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

 

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要求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在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我省代表就企业退休人员要求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还向大会提交了建议。省政府在研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标准时,一并研究了相应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问题。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执行两种不同待遇调整机制,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程序、权限都不在地方。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多次派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领导向国家有关部门做专题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

 

三、关于这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问题。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这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幅度,是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标准的幅度完全一样,执行时间也是相同的。

 

四、在我省财政非常困难情况下,省政府决定挤出钱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宣传工作,使企业退休人员准确而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了解省委、省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及所做的努力,珍惜和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大局,珍惜和维护得来不易的大好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共同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在这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其提高的幅度和执行的时间,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提高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标准的幅度和执行的时间完全相同。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