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青海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409号)确定的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3元。

 

(三)1985年工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

 

(四)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3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五)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六)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尚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此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要填写《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上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