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吉政函〔200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基数6%调整到7%。将参加省级统筹单位的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基数25%调整到24%,私营企业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费。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业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按13%执行。除煤炭行业外,原行业统筹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发布: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