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4年)

劳社险〔2004〕25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劳社明电〔200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各类企业缴费总费率为28%,其中企业负担20%,职工个人负担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缴费费率为20%。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