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4年)

十政办发〔2004〕157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鄂政发〔1995〕138号和十政发〔1996〕5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发布:200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