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我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京津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3〕34号


河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

 

为了落实冀劳社办〔2002〕312号文件,做好我省在京津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外省市的作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京津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每年由我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根据省公布的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拟定。缴费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按月、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我省驻京津务工、经商人员返回省内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