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市劳通〔2004〕34号


市、区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金政办发[2004]10号),特制定《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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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金政[2002]198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1月19日起,市、区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不含固定职工在全额拨款单位之间的流动人员)自进事业单位之年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事业单位,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到市社保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单位社会保险编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程序及所需资料如下:

 

1、一式二份如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证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4)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5)市社保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如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市社保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社保处审核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到市社保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前,必须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的滞纳金。

 

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时,应向市社保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证》申请和经地税部门签署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文件,市社保处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4、市社保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验证一次,四年换证一次制度。

 

5、单位在向市社保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后,须在五天内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证件,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须在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或市商业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内开设帐户,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如果同一单位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又缴纳地方税费的,只能使用一个银行账户作为缴税(费)帐户。

 

第四条 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时,由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名册》一式二份(首次参保的,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一张,编内职工附有效证件),领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并由缴费单位保存。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在当月的社保结算期(一般为25日)前,携带有关证件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处办理中断或转移手续。逾期办理中断手续并已进行社保结算的,逾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承担。

 

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单位职工,由各单位按编内、编外分别填制职工名册,于本实施细则下发后一个月内报市社保处,以便执行单位征缴比例的分类管理,待遇按相关标准核定。

 

第五条 职工每月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月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口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见习期工资的,按不低于本市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单位应及时按聘任相应职务等级工资向市社保处申报调整。

 

缴费工资的申报与调整时间,凡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批的基本工资和补贴,于批准晋升、定级、调标的次月申报,调整时间与人事部门批准执行之年月同步;辅助工资随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

 

市社保处对事业单位编内职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在计发办法改革前,必须分别如期建档输入电脑保存,以便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的核定。

 

第六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市社保处核准的数额在次月10月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在委托扣缴税费的银行帐号中存足当月按规定应缴纳税费(包括税、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扣缴,实行税费统征的方式征收。扣缴成功的,由开户银行及时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加盖银行(转)讫章交缴费单位作为缴费凭证。

 

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存足,致使地税部门在每月10日前无法从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扣缴的,视作其单位按规定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应及进予以催缴,从1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七条 市社保处对《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情况进行清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设,并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衣基金科目,分别建帐核算。在统筹基金不敷使用且财政补贴未到位时,允许在个人帐户基金中部分调剂使用,但须手续完备,按期报告调剂情况。

 

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外聘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核算。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全额记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的,按银行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利率用月积数法计息。年末结转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次年按银行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市社保处对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本息的储存额,每个年度结算一次,于次年上半年向参保单位出具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半日。

 

《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原参照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模建立个人帐户,自1996年1月起按《试行办法》规定调整,其2002年前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已按记帐利率计息结算不再进行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缴纳的和历年储存额按《试行办法》规定利率计息。调整后的个人帐户可与新建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原单位缴纳划入个人帐户的本息全部并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第九条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仍按金市劳通[20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自1996年1月起个人缴纳的本息可与流动到事业单位建立个人帐户中的个人部分合并计算,部分职工异地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时未区分单位划入与个人缴纳的,由市社保处参照我市企业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规模与个人缴费比例予以分别核定其本息;1995年前异地参保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本息和1996年1月后单位缴纳划入个人帐户养老金本息,全部并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转移金额等相关内容必须如实建档,以备再次流动时调整个人帐户。

 

第十条 实施范围对象内,不属市、区人事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工资的晋升、调标和办理退休手续及离退休(职)人员提高待遇等,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在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同时,市社保处必须按《试行办法》规定,依职工档案核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试行办法》总则,基本养老金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了适当挂钩,对不按规定缴费致使养老金计发发生差额部分,由原单位随非统筹项目列支。职工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随退休审批表一并报市社保处(留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试行办法》实施后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小于2400元的,由市社保处一次性支付给退休(职)人员。

 

参保人员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时,需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在职人员同时收回注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离退休(职)条件并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市社保处核定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的数额。

 

(一)由原单位负责提供的资料

 

1、职工离退休(职)时的离退休审批表和特殊岗位津贴审批表;

 

2、离退休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

 

3、离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可采用复印件,第二款中的两证书反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4、填报由市社保处设制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的核定

 

1、“九三”工改前统筹项目数额的核定:

 

(1)离退休(职)费按规定批准数列入;

 

(2)物价生活补贴统一按《试行办法》附件标准核定;

 

(3)“九三”工改前提高离退休费和特殊岗位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的数额核定。

 

为确保《试行办法》的及时实施,起步时可把按市区和原金华县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九三前离退休费总额”先列入统筹,市社保处于年底前给予分项核准,如有差额自列入之月起予以调整。

 

2、“九三”工改后提高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如下文件规定列入统筹:

 

(1)浙改工[1994]1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2)浙人退[1994]11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解答意见;

 

(3)浙改工[1995]1号《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足退休费的通知》;

 

(4)浙人退[1996]37号《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5)浙人退[1996]192号《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6)浙人退[1997]24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7)浙人退[1997]229号《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8)浙人退[1999]75号《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9)浙政发[1999]224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10)浙政办发[2001]23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浙政办发[2001]76号《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12)浙政办发[2003]90号《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现行不列入基本养老金统筹的项目:

 

地方性津补贴(金市人通[2001]33号文件的地方津贴和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市人事局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会议上宣布的生活补贴、岗位补贴及增发生活费)、清凉饮料费、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护理费、荣誉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退休人员活动费、离休干部需费和公用经费等,仍由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事业单位实施改制,离退休人员实行两费保障托管的,其非统筹项目按托管办议和相关批件执行。

 

第十三条 《试行办法》实施前,市区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

 

(一)依据浙劳人险[1984]295号、浙政[1986]52号和金市劳人通[1987]55号等文件的规定,1983年底以前单位招收的补充用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自1984年7月起缴费;1984年1月至1986年9月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单位从试用期满次月起缴费;1986年10月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单位从录用之年月(含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临时工作年限)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自1987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原市本级范围内,1988年1月前成立的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依据市府办[1988]第37号抄告单和金政发[1992]181号等文件规定,单位从1982年2月起、个人从1992年1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在原金华县范围内,1992年6月前成立的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依据金县府发[1992]45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1992年7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在原金华县范围内,1998年12月前成立的经费形式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依据金县府发[1999]第38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1999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规定范围对象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之年月后成立的事业单位或经费形式、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变更的,自单位成立或变更之年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试行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按时参加的带来单位及其职工,于2004年内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相对应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按规定比例和同期银行利率计缴本自、免收滞纳金,利息收入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逾期申请办理补缴的,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1992年前,原婺城区和金华县所属的农技员、林技员、企办人员等各类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异地调入职工缴费年限的确认。

 

1、原婺城区属的农技、林技、文化等各类员,于1992年经区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年月前,单位已为其一次性人均补缴养老保险费2000元的,其参保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工作年限的时间,经市或区人事部门核准,视同缴费年限。

 

2、原金华县金县劳[1992]50号文件批准企办招转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认工作年限并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其确认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认可,视为缴费年限需经市或区人事部门核准。

 

3、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转入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必须按异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参保前的工作年限,市或区人事部门凭有效依据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团体,未经市编委办、人事部门认可的机构及专职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市社保处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要全面复核,提供机构全称、成立时间等主要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分别送市编委办和人事部门确认其机构管理类型,办理核签意见,并依据核签意见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违反有关财务、统计法律法规,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和《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从2004年1月29日起实施。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