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199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温社险〔1998〕41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1998〕 8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199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99元的300%即2100元,下限为660元。职工申报月缴费工资低于660元的,按660元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市政府批准的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申报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17%和5%。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最低缴费工资为850元,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0%和2%。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可在绝对额90元、100元、110元、120元范围内选择,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按530元、588元、647元、706元的缴费工资基数划建。

 

以上调整后的新标准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