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
京组通〔2004〕37号
各区委、县 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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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