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土地征购补偿用于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烟劳社〔2003〕4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烟政发[2003]163号),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农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区级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与国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附合享受失地农民参加农保条件的村(居委会),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通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村委会(居委会)向区级农保经办机构提供本村符合条件投保人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等,农保经办机构登记造册,并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批准。

 

第三条 区级农保经办机构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户籍管理人员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复查,在准确无误的基础上,按相关政策对投保人的缴费额进行核算,将明细表抄送国土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条 国土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区级农保经办机构对村级投保情况的明细表共同确认后,分别加盖公章。

 

第五条 村委会(居委会)要将明细表在村里张榜公布。

 

第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按农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一次性将应划拨的保险金足额划拨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区级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国土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要根据缴费明细表为所有投保人员重新建立单独个人账户,输入微机,制发缴费证,保险金要列入个人名下。对原已参加农保建立的个人帐户,仍保留,按原农保政策进行转、退、发等管理。

 

第八条 区级农保经办机构为40-59周岁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的保险对象建立个人发放帐户,办理金融机构领取存折,按月将生活补助金划入个人帐户,领取人凭身份证和存折到金融机构领取生活补助金,到60周岁时,由区级农保机构补发领取证,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区级农保机构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投保人统一办理领取证和金融机构的领取存折,并按月份将养老金划入个人帐户,领保人凭身份证和存折到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一次性投保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60-64周岁(含),享受10年保证期的政策,即领取不足10年身亡的,按(10年应支付总额-已领取总额)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保证金给法定继承人;65-69周岁(含),享受8年保证期的政策,即领取不足8年身亡的,按(8年应支付总额-已领取总额)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保证金给法定继承人;70周岁以上,享受5年保证期政策,即领取不足5年身亡的,按(5年应支付总额-已领取总额)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保证金给法定继承人。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一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为村民缴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但到领取年龄时,领取标准达不到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员安置对象,在文件下发后的土地征购中,必须由集体组织为其补交养老金,使其领取标准达到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单设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的相关业务按农保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后五区内被征购土地并实行全员安置的人员,区级农保经办机构从保险金划拨到位时为投保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