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江府办〔2004〕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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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和机构

 

我市对所辖市、区的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缴费比例采取逐年调整过渡,2006年7月统一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各市及新会区自行统筹、管理,市级统筹前,各市及新会区历年积累的基金或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地处理。各市及新会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实行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提名商所在地政府后任命,逐步过渡到机构垂直管理。2006年7月起全市各市、区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发办法、保险基金统一核算、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垂直管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被保险人按本人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当其本人如实申报的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逐年调整过渡,2005年7月原则上上调到16%,到2006年7月统一调为18%(届时视实际情况重新测算调整)。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按照粤府[2001]1号文件规定,实行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四)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市及新会区历年积累的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或所发生的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区。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发放标准

 

1、从2005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统一按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原各市、区2004年社会保险年度基础养老金高于市级统筹后全市基础养老金水平的,从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起,其高出部分,在每年全市基础养老金增加额的20%进行扣减,直至将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扣减完毕。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如所在市、区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仍未扣减完毕的,发给按所在市、区扣减后高出的基础养老金差额。

 

2、过渡性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市、区分别建账。对各市、区上解的每月征收到帐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和上解省、市调剂金额三项总量留存市级管理后,余额部分划入各市、区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由各市、区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等。

 

从2006年7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按核定各市、区缴费工资总额的7.8% (届时视实际情况重新测算调整)提留市级统筹金;并按省有关规定计算上解省、市的调剂金。上述三项总额留存市级管理,用于统筹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调剂补充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及上解省调剂金。若提留的市级统筹金出现不足,再按各市、区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所占不足部分的额度比例进行分担。

 

各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其他养老待遇缺口,用各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各市、区财政负责解决。

 

五、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一)上解省的调剂金,由市统一按全市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向省上解。

 

(二)各市、区按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上解市本级的调剂金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用于补充市、区养老保险基金。

 

(三)每年根据全市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36号)精神,核定下达各市、区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对未能完成核定征收任务的市、区,按省的有关规定,除了给予通报外,还将作为调剂金安排的考核因素。具体扩面征缴考核和调剂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六、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批。

 

(二)各市、区从事特殊工种或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先经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江门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七、其他事项

 

(一)退休条件、养老保险支付项目、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界定,统一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办法,按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和省规定的调整比例进行调整。

 

(三)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四)各市、区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依时足额发放,如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