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险字〔1996〕84号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过程中,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算起。1995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流动时不转移。

 

二、各地、各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它部分不转移。

 

三、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方面过去已有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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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