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

宁劳人〔险〕字〔1992〕210号


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精神,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二元离、退休金;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退职生活费。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四元的,按十四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职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三、 增加离、退休金的时间,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从一九九二年起执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和退职的,从其领取离退休金之月起执行。

 

四、 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进入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原工资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计发一至二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进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五、 这次增加离退休金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六、 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今年增加的离退休金,一至六月份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从七月份起纳入统筹项目,适当调整基金提取比例,按现行统筹调剂办法,在统筹基金中解决。

 

七、 城镇集体所有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八、 全区增加离、退休金工作在九月底以前结束,各地、各部门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增加离、退休金工作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遇有不明确问题时,要及时请示,不要擅自处理。

 

附件:劳动部、财政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略,请在网上查找)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