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年)

宁政发〔1994〕30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10月起,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按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 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进入按规定享受的增发1——2个月生活费和职工死亡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各部门要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审批后执行。离退休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由各地、各部门人事局(处)审批。这项工作要在3月底结束。

 

四、 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 本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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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