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4〕314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0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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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单位。适用对象是上述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城镇户口的临时工,目前可以先在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职工中执行,其他单位及职工待条例成熟后逐步实行。

 

第二条 退休条件

 

《办法》实施后,职工办理退休的条件秘须是累计缴费在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休年龄(破产企业政策允许的提前退休除外)或因病(非因工伤残)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对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国家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改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三条 缴费年限的核定

 

(一) 凡按各级政府规定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均计算为缴费年限。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市、县政府或主管劳动行政的部门发文执行日期确定。

 

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二) 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企业和职工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核定为缴费年限,单位或职工个人有一方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双方均未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时间均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三) 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收录用之月起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同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否则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四) 对国家机关和未实行统筹的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或安置到企业的复员退休转业军人,企业单位必须从报到的当月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军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五) 《办法》实施后,职工因升学、出国、辞职、除名、开除、判刑、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缴费年限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原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六) 《办法》实施后,从事井下,高温 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特殊工种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退休时,退休年龄及其条件有按原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再视为缴费年限。

 

第四条 缴费工资的核定

 

(一) 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职工工资性收入,都应作为职工缴纳其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亦称缴费工资)。年度内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额之和应与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基本养老金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对工资性收入较高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关做为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

 

(三) 企业内部离岗退养人员、待业人员、请长假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仍属企业在册职工,均应当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本着上述原则,可按下列办法予以核定。

 

停薪留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和女职工请长假等人员,均按停工之前一个月的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长期病假人员、待业人员按停工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工资。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工资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四) 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对职工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进行调查并加以确认、登记。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其分解给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均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一)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用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退休时,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职工个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二) 职工在职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计算。

 

(三) 鉴于一些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记录的不完整,为计算职工在职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改革前工资收入基数的推算采取当年退休往前推算三年工资收入的方法;以后随着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每延伸一年,推算工资收入基数的时间缩短一年直至过渡到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 今后自治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由劳动人事厅会同区统计局公布执行。自治区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分别为:2366、2722、3129元。

 

第六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为体现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和缓解冲物价上涨的因素,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定期调整机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定期调整幅度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测算安排。为缓和因基数上的差异而拉大新老退休人员待遇的矛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自治区按照调整率计算出平均调资额的办法统一进行安排(当年办理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第七条 过渡期间的政策处理

 

(一) 为了实现新老办法衔接和平稳过渡,《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一律以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份以前的本人标准工资(指按自治区宁劳人薪字[1989]319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统一安排或批准进入职工工资档案的考核晋级增资,下同)计算的退休金基础上增加45元后做为计算新老办法差额的对比基数;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批准运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在岗位技能工资批准运行前一月的标准工资计算的退休金额基础上增加55元后做为计算新老办法差额的对比基数(其中属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运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增加65元)。

 

(二) 新老办法接轨中对比基数的处理一律不包括企业的自行浮动工资及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

 

(三)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职工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金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予以补齐并计入基本养老金;高于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0%。

 

(四) 对已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了退休费的,其退休费高于按本规定计算《办法》计算的对比基数部分仍由企业自行负担并在今后 年度调整时逐步冲销。

 

第八条 为体现民族区域政策,新的计发办法实行后,职工退休时缴费性养老金部分计算可在统一规定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的基础上增加0.3个百分点;符合享受宁夏地区知识分子待遇范围的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补贴10%。

 

病退人员每提前一年亦按上述规定相应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或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全国或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办法》及本细则过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退休审批

 

《办法》实施后,退休时计算其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核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审职工退休年龄时,以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号码)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 职工退休后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发给养老金,原停发的不予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

 

(二)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因工(公)致残一至四级的职工,所在地实行了社会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休的,享受退休有关待遇。

 

(三) 各地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因经济效益、负担能力等原因,“附加养老金”部分参加统筹的项目不尽相同,可暂维持目前的统筹范围,逐步过渡至按本规定执行。

 

(四) 为适应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情况的记载,准确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核对。

 

(五) 职工有权定期到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本人基本养老费的缴纳记载情况。对企业不按规定缴费或随意停发,减发养老金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

 

(六) 本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七) 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八) 《办法》实施后,以前我区企业执行的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凡与《办法》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一)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物价、生活补贴

 

(二) 基础性养老金部分计算

 

职工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12)×25%(20%、15%)

 

(三)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S——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全区社会平均。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60年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本人的标准工资(档案工资)为170元;从1991年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有工资记载。如1991年——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3800、4000、4300元;1991——1993年本区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366、2722、3129元。

 

按上列公式计算

 

(1) 该职工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为:(3129÷12)×25%=65.19元

(2) 该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元

(3) 该职工缴费性养老金部分为:

 

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知识分子为(1%+0.3%)×110%]计算,该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行缴费工资的工龄)共34年,缴费性养老金部分应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4.2%%(34+1.3%)计发,金额为:386.55元×44.2%=170.85元。

 

(4)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合半金额为236.04(170.85+65.19)元。

 

(5) 该职工退休养老金总计金额为310.04(236.04+74)元。

 

(四) 新老办法对比

 

该职工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为252.2元,252.2=170×(75%+15%)×110%+83.9元(回族为84.3)

 

加45元后为297.2元,与新计发办法计算金额310.04元相比比较,该职工按新老办法计算后增加金额为12.84。

 

该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较老办法计算增长:4.32%<20%

 

(五) 金额尾数的处理办法

 

接新、老办法分别计算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总计金额一律保留到元,元以后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