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宁劳人〔险〕字〔1995〕221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宁政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逐步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精神,在贯彻国发[1994]9号、宁政发[1994]37号文件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给我区参加了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有企业中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和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改办离退休的人员,下同),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的:

 

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和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改办离退休的人员,下同)每月增加25元;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下同)每月增加40元,其中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70元。

 

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

 

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离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50元。

 

二、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费用,凡参加自治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中解决,交纳入统筹项目;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 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进入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原工资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了行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 各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各行署、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或区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六、 经劳动人事厅批准,执行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宁政发[1994]34号)并按其规定增加了离退休费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通知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七、 全区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九月底前结束。各地、各部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