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3年)

宁劳人〔险〕字〔1993〕089号


各行署,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八年二十四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部分离退休职工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上述时间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革时以本人原标准工资加副食品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地区工资差(共计11.30元)后就近套级的人员和就近套级后所增加的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而允许高套一级工资的人员。

 

凡属范围之内且参加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职期间未增加过工资(基础职务(岗位)工资、下同)的人员,每月增发离退休费15元,其中在一九八五年套改时没有高套工资的人员每月增发离退休费20元(不重复计)。

 

凡属范围之内,且参加一九八五年工改以后在职期间只增加过一级工资的人员每月增发离退休费8元。

 

原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后改为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单位,在上述时间内离退休的人员,现在仍按国家机关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生活费,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已改行企业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的不执行此规定。

 

各地区、市、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执行结果统计表请在五月底前报送劳动人事厅。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