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有关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规定的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3〕178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筹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3]10号文件),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 凡参加职工退休费用社统筹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各用工单位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劳服企业职工及城镇从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均按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收入)的2%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原收缴标准同时废止。

 

二、 职工个人缴费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予以核定,随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同收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社会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部分,不作为计算个人缴纳基数,退休后也不列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与职工本人在职期间缴费工资的多少挂钩,即工资高、缴费多,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也高,反之则少。因此,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人建立《职工缴费工资登记表》,按月记载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工资收入),年末将职工个人全年工资总额转登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经职工本人和社会保险机构核查盖章后,作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职工退休后,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计算并领取退休费。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之和予以核定。

 

四、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股份制企业职工、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办理。

 

五、 职工个人缴费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各参统单位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工作做细做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