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4〕28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干部退(离)体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底执行以来,我区到了退(离)休年龄的干部,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离)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已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并已免去职务的干部,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报批、谈话、征求本人意见,一律由各级人事部门直接办理退(离)休手续。办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备案,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今后,凡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免去职务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免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完退(离)休手续,并报任免机关备案。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报批、谈话、征求本人意见,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宁劳人(薪)字[1992]042号文件的规定,1993年12月底前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巡视员、调研员等二线职务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直接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干部退(离)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退(离)休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并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发布:199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