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3〕179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总公司:

 

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把一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这不仅加重了社会的负担,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要求,对我区企业界职工退休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 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放宽退休条件。

 

二、企业的富余职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五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职工离岗退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方可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已经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在职工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原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和未征得劳动部意见而审批的新的提前退休工种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四、根据宁政发[1992]104号、[1986]22号文件精神到乡镇企业、小型集体企业服务的科技人员,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持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乡一级证明,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五年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按退休前的连续工龄计发。

 

五、宣布破产的企业中,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处理企业财产前首先留足十年离退休费用,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统一拨交当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交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六、对因工(含职业病)、因病伤残程度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四级及其以上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方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各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加强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因工、因病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办理退休,退职人员不得再行谋职或接受其他单位聘用(不包括参加社会性公益活动领取少量补贴或报酬)。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