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我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公教人员办理离职休养的通知

组通字〔1992〕62号


各地、市、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区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老干部科,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组织部、人事处:

 

根据宁夏省委1949年11月3日《关于旧公教人员之留用待遇及遣散费的通知》和1950年6月5日宁夏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享受供给制标准办法》(财秘字第21号)规定精神,建国前1949年8月2日至9月30日在我区参加工作的公教人员,绝大多数享受供给制或属于供给制性质的小包干制,符合[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应予办理离休手续。这些公教人员中,也有个别人经上报批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对于应办理离休手续的,过去按退休办理的,要改办离休,从改办之月起享受离休待遇。


发布:199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