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银行代收社会保险基金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宁人劳〔险〕字〔1997〕132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局,工商银行各地、市分行,区直各部门: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行后有9个县市实行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的办法,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普遍欢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首要的条件是按时足额收缴保险基金。为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这个中心环节,加快养老金社会发放步伐,根据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精神,现就我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代收社会保险基金、代发养老金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结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及养老金的发放。

 

二、凡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都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结算本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参保企业(单位)情况按月(季)核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预留数额,并通知参保企业(单位)和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参保企业(单位),由工商银行的营业机构按月(季)将核定的资金预留额视同工资扣款顺序,优先从基本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未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参保企业(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也可由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助代转此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向开户银行开所社会保险基金“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开户银行负责按收款凭证从参保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中一次或分次将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转到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须另与参保企业(单位)签订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协议书。各参保企业(单位)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拒付和反托收。

 

四、工商银行市县支行应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协助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到参保企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利用工商银行大型计算机全区联网的优势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设置代理征收记帐终端,及时为社会保险机构收回应收款项。

 

五、社会保险机构与当地工商银行签订代码征收、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代收、代发业务范围和方式,收缴率与支付率,奖惩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 社会保险机构与当地工商银行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代收代发的有关制度,规范各自业务流程和结算办法,切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时收缴和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如有违者,要严肃查处。

 

七、 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工商银行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基金代收、代发工作,将其列入工作和计划,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制约和激励机制,明确奖罚标准,保证基金收缴率不低于85%,支付率不低于95%。

 

八、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及时向离退休人员通报养老金变化情况,并做好查询、服务工作。

 

九、 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采用养老金牡丹专用卡(或银行专用存折形式),离退休人员可持卡在全区各地工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POS机上取款。办理养老金牡丹专用卡(专用存折)免收手续费。如因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原因损坏或遗失的牡丹卡,各营业网点在为其补办时可收取工本费。

 

十、 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应积极热情地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取款手续,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电话,方便离退休人员。

 

十一、 工商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月末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结存情况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对帐,及时通报情况,反馈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协商解决。社会保险机构对结存的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使其保值增值。

 

十二、 社会保险机构与当地工商银行要积极主动做好代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和代发养老金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以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