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劳〔险〕字〔1996〕175号


各行署,各市、县劳动人事局,宁夏军区后勤部、银川企业管理局:

 

国家劳动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14号),现将此通知转发你们,并对驻宁军队企业职工参加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 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其企业职工统一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驻宁部队凡经军队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在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都要根据劳动部、总后勤部通知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安排,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项工作应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二、 军队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改革方案、政策规定、缴费比例和标准执行。凡属统筹范围的军队企业,均应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统筹手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军队企业职工1996年1月前未参加统筹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三、 根据国家对军队企业担负着装备修理、被装生产和军马生产任务等企业化工厂和军马场在过渡期暂不征收养老保险积累金的规定和军区企业的实际,各地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对驻自治区境内各类军办企业,暂不收取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参加统筹的积累金。

 

四、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从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军队企业完善养老统筹管理制度,及时给予支持帮助和政策指导。军队各级企业人事主管部门要以对企业和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与地方业务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军地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军队企业职工参加社会统筹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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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