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给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通知(1997年)

宁人劳〔险〕字〔1997〕331号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劳动)局,区直属部门,各总公司,兰州军区后勤部银川企管局、宁夏军区后勤部:

 

根据《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113号)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规定,经研究,从1997年7月1日起,对我区企业单位1996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退职(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下同)人员增加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调增退休费25元;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每月调增退休费20元。

 

二、 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伤残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每月按25元标准予以调增。

 

三、 此次退休调整的审批和费用的列支渠道仍按宁人劳(险)字[1996]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结果按附表由各市、县社会保险带管理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同时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