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我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费率的通知(1997年)

宁人劳〔险〕字〔1997〕540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本着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原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998年1月1日起,先对我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及纳入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 在继续实行养老保险费用全区统筹的前提下,对企业征缴比例最低起点线由宁政发[1995]113号文件规定的221%调整为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二、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缴费工资基数的3%调整为4%,以后每二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三、 各市、县(部门)可在目前征集比例的基础上按以上精神根据本地区(部门)实际对缴费比例进行测算调整,并做好1998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