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甘劳发〔1996〕157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调转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 职工跨省(包括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调转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基金转移额为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计算公式是:

 

基金转移额=A年底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1+年利率)+B年个人缴费额(1+年利率×1/2)+C年个人缴费额

 

C年指年中调转职工调转的当年。

 

B年指C年的上一年。

 

A年指B年的上一年。

 

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B年的一定期居民储蓄利率。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的利息由调入地区(部门)按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职工调转时应填写并转移《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附后)和有关个人保险资料。

 

三、 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应依据职工调转的有关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调转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