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规范作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的职工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并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五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1.职工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2.职工由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推算储存额时,推算储存额的工资基数,改按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计算。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均可按苏劳社险[2001]4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4.原在各级人才市场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有关政策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后,参照本款第2项的规定执行。

 

(二)由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规定。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的职工

 

1.职工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法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由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并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二、跨省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由本省到外省的职工

 

1.职工由我省企业流动到外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转移基金。由我省企业流动到外省未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封存,并暂由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2.职工由我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我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3.职工由我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并暂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4.职工由我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企业或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办理养才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参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由外省到本省的职工

 

1.职工由外省企业流动到我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外省企业流动到我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职工由外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已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由外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的证明,职工在流动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外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业或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中流动到企业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