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益率的通知(1999年)

闽劳农〔1999〕5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83号)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5%调整为年复利2.5%,我省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于省农社保专户的农社保基金收益率也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年7.7%的基金增值收益率标准执行至1999年9月20日止,自1999年9月21日起,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在省农社保基金专户的基金月收益率由6.2‰调整为4.25‰,按季计算复利,年收益率为5.2%。其中2.7%部分滚入基金增值;2.5%部分解决管理费不足,按季提取并下拨。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