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1999〕121号
各市、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企业:
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鲁劳发[199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程序为:调出单位持调动函和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到调出单位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到调入单位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职工跨省流动或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仍按鲁劳发[1998]141号和鲁劳发[1998]20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1998年1月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