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函〔2000〕20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中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人员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及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不予减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X(1—2%X提前退休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