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中直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函〔2001〕1号


中直行业有关单位,省煤炭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发[1999]75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黑劳发[2000]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为解决中直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保证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起,中直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办理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用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在未公布前,按上一年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规定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8%进行调整后,作为当期计发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此计发基数使用到当年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之日止。例如,某单位2000年职工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所用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19元,在2001年1月1日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的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68(5619×1.08%)元。

 

行业上一年的实际平均工资公布后,按公布的实际年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1月1日至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退休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做调整。

 

二、 2001年中直行业统筹单位按省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封顶控制线为6%。即2001年职工退休用省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用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多出部分的6%计入基本养老金,超过6%的部分不予计入。

 

实行省级管理的各中直行业统筹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应按上述意见做好本部门或企业的职工退休审批准备工作,确保职工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