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1〕17号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有关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自1998年9月移交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目前已陆续发生职工调动至省内其他企业、原行业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辞职等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现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调动至省内其他企业或与原行业统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辞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调入企业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接纳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不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至转移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及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1997年义前按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接续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原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加盖审核章的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1997年底的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记录和职工199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的附件。

 

四、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办理退休时,其1995年底前推算的储存额,按照省政府令第139号、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8]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原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1995年底前的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计算。

 

1、 转移到地方的职工1992年至行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行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确定的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9号、[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至1995年底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5年底前经审核按行业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计算的推算储存额,应扣除截止1995年底前按行业规定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

 

3、 原行业统筹企业在1996和1997两年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个人帐户只按个人缴费记载(无企业划入部分)的,其1996和1997两年也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同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和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推算储存额,并扣除1996和1997两年按行业规定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

 

4、 原行业统筹企业在1996和1997两年中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同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和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推算储存额。

 

5、 推算的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并作为计算职工退休时过渡性(推算储存额)养老金的依据。

 

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调动至省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