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营农垦企业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鄂垦劳〔1992〕288号


为推动农垦事业的发展,保障农场退休职工生活,缓解农场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以及《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 统筹的范围。凡国营农垦企业,均应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省属五三农场、人民大院农场、大同湖农场、大沙湖农场、总口农场、运粮湖农场、西大垸农场、三湖农场、六合垸农场、菱角湖农场、中洲垸农场、军垦农场、龙感湖农场、金水家场、省物资供销公司、省农垦建筑公司、省农垦农工商公司、省农垦贸易中心等单位先行起步,并由省农垦总公司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地(市)属农垦企业,先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全省农垦系统统筹或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 统筹对象。暂定为国营农垦企业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3. 农场管辖内的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临时工的退休费用视条件逐步纳入农垦系统统筹。

 

第二条 统筹经费提取比例

 

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提取,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并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企业负担为主的办法。其中:

 

1. 农垦企业内工、交、建、商、文教、卫生以及分场以上管理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6%计提统筹基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2. 农垦企业内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个人每月按实得工资收入的2%缴纳,并由农场统一扣缴。

 

3. 国营农场内农、林、牧、渔业家庭农场的工人,每月按企业六级标准的20%计提统筹基金,超过六级的按档案工资等级标准计提。

 

4. 国营农垦企业固定职工,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承包经营者,每人每月缴纳退休统筹基金为50元。以后视物价指数的调整适当提高收缴标准。

 

第三条 统筹支付项目

 

1. 根据农场经济实际情况,统筹项目应坚持由少到多的原则,先统筹职工的离、退休费。

 

2. 凡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其他费用,仍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按现行规定支付。

 

第四条 职工退休条件

 

1. 享受统筹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必须具备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

 

因公致残,由指定地(市)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1. 企业内的国家干部,其离、退休费用标准,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劳动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工薪制的工人,按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的规定执行。

 

3. 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工龄不满20年的职工不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只发四十元的生活费。

 

4. 参加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其离(退)休费,原则上仍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六条 对退休统筹基金,实行上月收缴,下月拔付的管理办法,参加统筹的各单位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的时间为每月十五日前;统筹机构向参加统筹的单位拔付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为每月三十日以前。

 

第七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

 

省农垦总公司对各地各单位统筹基金实行全额核定,差额缴拨办法,即当月应当上交的统筹基金,在冲减应当支付的退休费用后,余额上缴,差额拔付。上交或拨付统筹基金,一律委托农场开户银行办理,具体结算办法按鄂劳社统字(1990)第090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统筹的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力按时缴纳统筹基金时,须经省国营农场统筹办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缴者,可令其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农场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如滞纳三十日仍不缴纳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统筹基金的收缴。

 

第八条 为有利于国营农场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开展,各级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统筹管理机构,各农场亦应配备一定人员,切实履行有关退休费用统筹管理职能,认真做好退休费用统筹的各项具体工作,其所需管理费可暂按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由省农垦总公司负责统一提取,调剂使用。各级统筹办事机构暂设在农垦企业管单位的劳资处(科)内。

 

第九条 统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国营农场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款项,一律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全部纳入退休基金。

 

第十条 退休统筹基金的年度预算,由各农场统筹办公室负责编制,逐级上报到省农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各级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筹基金的收缴、发放的监督。

 

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退休统筹基金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各项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了退休费用统筹的职工,因组织原因转移到其他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金可随同本人一并转移,继续投保者,其前后投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垦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