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冀劳社〔2001〕2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国家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将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目前按照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6%缴纳,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8%缴纳。雇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6%,其余由雇主缴纳。

 

今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随之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暂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