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1〕92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中直行业、煤炭系统各有关单位,军工企业:

 

关于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人员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及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中提前退休人员的减发基本养老金问题,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函[2000]20号),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和劳动模范等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函[1999]49号)规定的减发基本养老金办法做了调整。最近,一些市地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做了调整。考虑到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时间短、金额少,为解决原按黑劳函[1999]49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偏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按黑劳函[1999]49号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提前退休人员,改按黑劳社函[2000]20号文件规定的减发基本养老金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2001年8月1日起按得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执行。

 

二、按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数额少于黑劳函[1999]49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仍按原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执行。

 

三、未按黑劳函[1999]49号规定的减发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提前退休人员,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人员,不能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