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曲靖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宣威市、曲靖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会泽县、罗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曲靖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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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