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等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新增办法》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负责对属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把关后报市医保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核,及时退回并知申报单位: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不完整;

 

3.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4.不符合填写规范;

 

5.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

 

6.其他不符合《新增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医疗机构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前收集属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报送市医保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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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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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