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一九九五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发〔1996〕11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五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现对我省一九九五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调整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45年9月1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1945年9月3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2元。

 

(4)1949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元。

 

(5)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2、其他非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调整标准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与离退休人员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符合享受每年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合并后的一至二个月工资额领取生活补贴费。

 

三、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经建立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离退休金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四、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原单位根据档案记载,提出增加数额,报当地劳动局批准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7-01